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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法治”沃土 打造“营商”林海
作者:陆野  发布时间:2024-12-17 15:39:29 打印 字号: | |

2024年12月,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成功调解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

2024年3月6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A有限公司销售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为张某提供预拌混凝土,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完成了约定交货,经双方结算,张某已欠A公司混凝土货款250000元,A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梳理卷宗材料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张某主观上并不是想躲避债务,而是因为资金紧张,希望A公司能宽限还款时间。承办法官劝导其诚信是经营之本,希望他能够遵守合同约定按约给付货款。承办法官为了减轻诉累,本着“调解优先,助企解纷”的办案原则,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不易,普及买卖合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讲清企业法律风险,理顺法律脉络、信誉脉络、经济脉络,让张某清楚认识到即使是资金紧张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诚信为本,及时履约,同时向A公司传递了对方的调解意愿和现实困难,实现相互谅解与退让。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当场给付货款120000元,并承诺剩余货款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该起案件在和谐的氛围中调解结案。

案例二

2020年11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A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经双方公司结算,B公司已欠A公司货款3016620元。经A公司催讨,B公司仅支付货款2916590元,A公司对剩余未付的100030货款催要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并承担违约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迅速了解案件详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本案原、被告都是企业,并且双方存在供需的业务关系,后期也会有业务往来,判决结案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与地区营商环境,因此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A公司表示,希望B公司尽快支付货款,以用于资金周转;B公司对于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因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希望能宽限时间。

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在强调企业诚信经营的同时,引导原告理解被告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经过多次沟通协调,A公司最终放弃违约金的主张,B公司也承诺将所有货款于一周内支付。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快速妥善地处理了原、被告间的矛盾,还为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合作共赢创造可能。

厚植沃土兴万木,广栽梧桐引凤栖。下一步,枞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在化解矛盾的同时着眼企业经营情况及存在的困难,注重为企业纾困解难,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稳步推进涉企纠纷有效解决,切实让司法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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