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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旧账怨气多 上门调解化纠纷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4-12-02 09:48:49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看在法官亲自上门的面子上,我同意两起案件的调解方案,提起他我一肚子火……”

近日,枞阳法院汤沟法庭干警一行人通过上门调解、答疑解惑、释法明理的方式,解开了当事人多年的“心结”,化解了双方的纠纷,也顺利调结了涉同一被告的一起买卖合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许某在枞阳县某镇经营一家大型购物超市。2018年下半年,被告胡某多次在许某经营的超市购买烟酒等物品。一回生二回熟,双方之间也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同年底,因胡某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遂向许某借款,许某考虑双方的关系,便出借2万元,同时胡某亦在超市赊购了一批烟酒共计6000余元,均出具了相应的条据。嗣后,经许某多次催讨,胡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付。无奈之下,许某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诉状,要求胡某立即支付其货款、借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胡某送达了两起案件的诉状及相关诉讼文书材料并听取其意见和想法。胡某对两起案件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许某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同时亦表达了想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毕竟自己欠款违约在先,没有及时给付责任在自己,也希望对方给自己一点时间,就欠款及相应利息愿意分期分批给付。了解到胡某的真实想法后,法官及时向许某转达了胡某的意见。“这个家伙我现在已经不相信他了,每次催讨都说给付,但到后来都是不了了之,没有诚信可言……”许某愤慨地说道。“您放心,现在你们之间的纠纷是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的,法院会在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按照你们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两案的调解协议,你们双方同意签字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与你们私下达成的协议不一样哦,另外利息计算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对方已经提出异议了……”针对许某的疑惑,法官如是说。“是这样啊,那容我再考虑考虑;我在经营超市不便到法庭,这可如何是好……”许某态度有所缓和地说道。为妥善化解两案,消除许某心中的疑虑,考虑到许某不便到庭的实际情况,法官决定上门调解、及时调处,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也因此有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在许某的购物超市,法官从情理、法理的角度下悉心调解,许某愉快地接受了调解方案,并对法院干警上门服务表示感谢。

每个案件背后都藏着人情冷暖,如何及时化解纠纷,寻求双方共识,在法律框架内追求各方合法权益最大公约数,调解则是实现案件的最优解。唯有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才能更好定分止争;坚持司法为民初心,用实际行动为民办实事解难题,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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