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判后答疑+释法析理”模式,连续化解两件矛盾纠纷,成功纾解当事人疑惑与心结,真正实现了“服判息诉”。
案件一
2022年2月16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元。吴某向王某出具欠条,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诉至法院。
2024年7月2日,承办法官周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考虑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被告偿还借款在法理上的必要性,若拒不偿还借款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王某现在年事已高,生活不易;另一方面向原告进行沟通,告知其吴某目前资金紧张,还款存在困难,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先行撤诉,其后一定会偿还借款。经过周法官的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王某先行撤诉,吴某承诺一定尽快偿还借款。
2024年9月3日,王某申请撤诉,案件虽然已经结案,但是周法官期间一直保持与吴某沟通,告知吴某要及时偿还借款。最终,吴某于2024年11月23日将拖欠的借款2000元全部给付到位。
案件二:
原告吴某与被告左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了女儿吴小。2016年9月1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议离婚,约定吴小由左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然而,双方离婚后,吴小一直跟随吴某生活,且吴某承担了孩子基本生活开支的绝大部分。为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左某自2016年9月起每月按1000元标准支付吴小的抚养费,直至吴小年满十八周岁止(诉前应付抚养费96000元)。
2024年9月11日,承办法官周法官在受理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经核查,吴小在原、被告离婚后确实是随同吴某一同生活,左某未给付抚养费。因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本案纠纷应围绕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并合理考虑其他因素,于是周法官多次对原、被告进行调解疏导,从亲情血缘、家庭教育、孩子健康成长等方面跟双方进行沟通,希望各方站在孩子角度,和平处理本次纠纷。尽管周法官多次居中调和,但是左某坚持不愿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左某在接到判决书当天,要求法院给予判后答疑,次日,左某在周法官的答疑过程中表示想要调解。虽然本案判决书已经送达原、被告,但周法官秉持着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兼顾情理、法理和当事人心理,努力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于是周法官联系吴某,向其转述左某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前期抚养费,其他项按照判决书履行。
判后答疑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案件办理不仅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不仅要“依法”也要“释法”。枞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将判后答疑、释法明理作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方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获得感、认可度和支持度,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促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