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做生意搞投资本身风险就有,这个亏损我认了,调解方案就按照法官刚才和我们双方协商的为准……”。近日,枞阳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解了二起涉同一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和悉心劝导下,被告王某逐渐放下心中的疑虑,坦然接受法官居中协调的调解方案,两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李某、钱某与被告王某均系朋友关系。2023年下半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分别向李某、钱某借款,李某出借15万元于王某,钱某出借16万余元于王某,王某收到款项后分别向李某、钱某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24年7月份之前归还。还款日期届满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款,经李某、钱某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李某、钱某具状起诉,请求王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王某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文书材料并认真倾听其意见和想法。王某对李某的出借款项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钱某出借的款项有异议,表示双方系合伙经营厦门的一个业务,因种种原因导致投资的项目迟迟未予开工建设,钱某遂多次向其讨要当初的投资款16万余元,自己是逼于无奈之下才向其出具了借条,所以对该笔借款不认同。开庭前,为实质性化解两起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法官遂开展庭前调解。李某的案件调解很顺利,经过法官的居中协调,双方很快就付款的金额、时间以及逾期给付的违约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在另一起与钱某的案件调解中,王某始终认为双方系合伙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自己一人来承担。“现在对方根本不认可你们之间存在的合伙事务,你也没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合伙事宜;退一步说,即使按照你所讲的你们之间是合伙关系,但你已经向对方出具了借条确认了所欠的债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负有偿还到期借款的义务,现在你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给付系属违约,钱某的诉求理据充足。至于你们之间的合伙事宜,后期你如有证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法官如是说。“我也想通了,该承担的应当履行,只不过我近期资金有点紧,希望对方在给付时间上作出点让步,也好让我有足够的时间去筹措资金……”王某坦诚说道。眼看王某态度有所转变,法官立即趁热打铁,与钱某沟通协商,讲清王某的现实状况以及还款的意愿,在李某案件调解的基础上,力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至此,两起纠纷均得以调解结案,两案的成功化解,既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又在权衡各方的诉求和合法权益下,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