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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借款未收到 有悖常理被驳回
作者:朱方龙 王宇  发布时间:2024-10-18 16:24:37 打印 字号: | |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资本从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给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连锁效应。个别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约定不明,利息约定过高、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等,造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也给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带来隐患和冲击。如何正确甄别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近日,枞阳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24年1月2日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本清息止。宣判后,施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与施某某系熟人关系。1999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在施某某经营的石料厂购买石料,双方在此期间的货款已全部结清。2013年,施某某因石料厂急需资金周转,遂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施某某出借了资金。2019年2月,双方就尚未归还的借款进行结算,经共同确认,施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其亲笔书写的2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在两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施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为此,王某某将施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经查,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为3.85%。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施某某向王某某借款,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且有催款的电话录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其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施某某作为债务人负有偿还到期借款的义务,故王某某要求施某某归还25万元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施某某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系属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某某主张施某某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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