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722执687号
汪斌:
本院作出的(2023)皖0722诉前调书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令你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承担执行费1100元,现因你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2023)皖0722诉前调书9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