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722执729号
章珍兵:
本院作出的(2023)皖072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你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缴纳3000元罚金的义务,现因你未履行,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2023)皖072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3000元罚金的义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