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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调查再饮酒,枞阳一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
作者:汪甜甜  发布时间:2024-08-29 15:12: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男子酒驾后为逃避调查再次饮酒,妄图通过“二次饮酒”掩盖自己酒驾行为,最终难逃法网被判危险驾驶罪。


2024年3月20日11时许,王某下班后在自己的车上饮酒,后开车回家休息并在家继续饮酒。14时50分许,王某驾驶车辆出门办事途中被对向衡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货车在超车时碰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因害怕酒后驾驶被查处意欲与衡某私了,而衡某已经打电话报警并发现王某可能涉嫌酒驾,王某在发现无法私了后又在副驾驶室饮用随车携带的黄酒。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涉嫌醉酒驾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36mg/100ml。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衡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36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在庭审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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