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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22执1448号
  发布时间:2024-08-02 11:14:1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执行通知书

 

                                      20240722执1448号

被执行人张文进:

你与申请执行人张国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皖07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送达,无人签收,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人支付案款33785元。

(2) 负担案件执行费407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18121832952704002893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0562-3228657、3253265(方警官)

特此通知

 

 

0二四年八月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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