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皖0722执1330号
枞阳中交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朱冬冬劳动争议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07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冬冬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2024)皖07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737元。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0562-325326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特别提醒:
被执行人有权拒绝向文书指定帐 户以外的帐 户付款;如发现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情形,可向12368热线电话举报。
枞阳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4)皖0722执1330号
枞阳中交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朱冬冬与枞阳中交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024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0562-3253265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枞阳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4)皖0722执1330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枞阳中交建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 |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
住址(或住所) | |
联系电话 | |
当前财产情况 | |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 |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 |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 |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 |
其他财产情况 | |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