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执行通知书
(2024)皖0722执1189号
被执行人李洪磊:
你与钱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皖072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钱新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5471元及相应的利息。
(2)缴纳执行费282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181218329527040001551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17705628318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