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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22执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公告
作者:枞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2-02 16:32:23 打印 字号: | |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皖0722351

 

枞阳县乐动健身会所

你与侯艳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0722民初2868民事判决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艳玲202412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0722民初2868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特此通知。

2024125

 

联系电话:0562-325326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特别提醒:

被执行人有权拒绝向文书指定帐 户以外的帐 户付款;如发现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情形,可向12368热线电话举报。

 

 

 

枞阳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4)皖0722351

 

枞阳县乐动健身会所:

本院于2024125立案执行侯艳玲枞阳县乐动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送达执行通知书。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024125  


 联系电话:0562-3253265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枞阳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4)皖0722351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枞阳县乐动健身会所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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