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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722执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送达
作者:枞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22 16:29:36 打印 字号: | |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皖0722执248号

 

夏希文、陈小霞:

你与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722民初1246号判决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2022)皖0722民初124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8572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枞阳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4)皖0722执248号

 

夏希文、陈小霞:

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希文、陈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枞阳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4)皖0722执248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夏希文、陈小霞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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