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拟裁定受理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锦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庆华美服饰有限公司、安徽超凡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鑫泓纺织有限公司、枞阳县山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恒祥纺织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系列案件共计8件(均为“执转破”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本批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本批案件共有8件,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为3个案件包。
二、报名要求
(一)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一、二级管理人名册内机构,具有稳定成熟的专业团队,能够胜任本项工作,且具有自行承担工作成本的意愿和能力;提交管理人机构资质证明、团队组成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管理人机构履职承诺书。
(二)竞标的管理人主办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经验,提交主办人员从业经验证明文件及其履职承诺。
(三)提交近三年在省内或铜陵担任管理人并已结案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团队组成人员名单、终结裁定书、履职评价表等。
(四)能够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破产重整、和解审理程序,并具丰富的信访维稳、应急事件处理经验。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填写好《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现场报名或邮寄送至指定联系人处,如以邮寄方式提交,以本院实际签收时间确定是否逾期。
(二)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7月10日17时前将加盖印章的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提交至本院公告的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竞争成为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陈述与承诺》(以下称《陈述与承诺》)。《陈述与承诺》应包含以下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1)针对本次案件,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该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其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2)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规模,并附其姓名、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并说明团队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相关执业经历和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3)如担任案件管理人,拟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4)针对本次案件参与竞争的优势;(5)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铜陵市区域内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进度及效果情况;(6)管理人报酬方案;2、《陈述与承诺》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参与竞选的中介机构可以将用于支撑其《陈述与承诺》内容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本院提交,作为评审参考。如参选单位在本院此前组织的管理人选任工作中已经提交前述材料,不需重复提交,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中明确正在承办的铜陵市区域内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进度及效果情况。
四、评审方式
本院在期满后对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7月12日之前确定竞选结果。
五、相关说明
(一)经初步清查,本批案件的案件包中均有无产可破案件,存在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形,部分有产案件的主要财产短期内难以变价,本批办案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管理人报酬无法完全保障,且必须书面承诺办案周期,请各机构充分考虑以上因素,量力而行。
(二)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流程节点完成工作的,本院将依照《铜陵市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不合格评价。本批案件办理情况作为本院对管理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促使案件重整、和解成功的,将对管理人报酬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比例予以顶格确定。
(三)参选机构主办人员办理过本院“无产可破”案件者并结合办案数量优先考虑。
六、时间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7月10日17时(2024年7月10日后将不再收取材料,如邮寄提交请提前注意投递及签收时间)。
七、报名方式
参选中介机构须将纸质报名材料(一式两份)送交本院民二庭。
联 系 人:何伟
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安路
联系方式:0562-3210122
特此公告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5日
附件一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
机 构 名 称 | ||||||
主办人员姓名 | ||||||
主办人员从业经历(教育背景、入职时间、办案类型、兼职情况等) | ||||||
拟派驻人员资质构成(注册执业律师、 注册会计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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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信箱 | ||||
曾担任破产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管理人负责人的案件数量(分类表述) | ||||||
作为破产 管理人负责人获得表彰的情况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
注:以上表格所填内容如较多可另附页/文件进行说明
附件二
申请竞争管理人声明
经查证,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本机构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本机构将不得再参与本案的破产工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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