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722执2460号
胡金林:
你与方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0722民初3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你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方红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向方红云支付借款本息70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