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案审理需要,现通知你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请准时到庭,不得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到庭为由拒不到庭。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吴某某本人于到庭令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法庭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着大量需要向当事人本人核实的案件细节,但一些当事人本人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或是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情况日趋严重,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几类常见民事纠纷中。由于诉讼代理人未亲历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法官大多是听单方当事人讲述,信息片面,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在庭审法官询问案情时,出现很多诉讼代理人声称不清楚的情形,由此,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极大困难。近日,枞阳县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向吴某某发出该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吴某某收到到庭令后主动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并于指定时间接受法官询问,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于2024年5月6日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院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也将对规制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强化监督当事人诚信诉讼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