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促使被告现场支付赔偿款,案结事了。
被告因驾驶电动车不慎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98168.2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本起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车辆无保险,被告经济条件,以及原告年岁已高等客观情况。决定上门进行调解,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释法、倾心调解,希望能够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基础上促成调解结案。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现场支付了75000元的赔偿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