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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引纠纷 调解赔偿息事端
作者:钱思远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4:24 打印 字号: | |


 

4月2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养殖厂从事养殖业几十年,2023年7月,被告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当地建设光伏电站,因车辆通行需要,将养殖厂门楼以及若干线缆予以拆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仍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该案件情况后,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与被告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联系,被告表示愿意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与实际损害金额不符,所以才有了如今的局面。找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原告某养殖厂联系,征求二人意见后即刻开展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和多年办案经验,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责任认定和财产实际损害数额两方面切入,进行耐心劝导。告知被告,如果不是贸然拆除就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更不会面临赔偿问题,其过错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可避免;同时又对原告释法明理,被告的过错导致损害是不争的事实,但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承办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就该案件提出了调解意见,双方均同意该调解意见,被告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某养殖厂损失共计24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下一步,枞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基层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止于首端、化解在源头,努力做到“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实质性化解每一起纠纷,通过鲜活的案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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