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722执735号
被执行人朱思杰:
你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缴纳罚金及退还违法所得一案,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 日作出的(2023)皖07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金5000元。
(2)退赔被害人131870元。
(3)缴纳案件执行费1878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181218329527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17705628318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