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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力调解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汪顺  发布时间:2024-04-11 08:28:18 打印 字号: | |


4月8日下午,枞阳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场给清砂石款并握手言和, 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其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系枞阳县某建材公司,主要对外供应砂石。两被告分别是合肥某建材公司和个人。原告诉称两被告在其处多次购买砂石,尚欠砂石款一百多万元,要求两被告给付,并对被告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迅速阅卷熟悉案情,考虑到该案涉及两家企业,如果“一判了之”,不仅影响企业信用,还会影响两家企业的后续合作,所以庭前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但因被告企业被查封了相应财产,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故初步调解未果。开庭时双方均到庭,该纠纷起因是因双方公司法人关系不错,所以两人直接敲定供货事宜并未书面约定单价,到结算时双方对砂石的单价产生了较大分歧,被告认为原告的砂石价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所以仅支付了部分砂石款,双方主要争议在于砂石当时的单价。庭后,承办法官腾出午休时间到枞阳县周边的石子厂进行走访询价,经过多方了解,最终确认了当时砂石的市场单价。眼看清明节假期将至,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再次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从诚信经营、契约精神和日后合作的长远角度,引导双方理性处理问题,逐步疏导,最终原告同意以当时枞阳本地砂石单价计算货款,并主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清明节假期过后,双方来到法院调解室,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友好地签下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原告砂石款,同时原告也向法官递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此举既是保障了双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也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案件对被告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让企业从“两难”变成“双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也是枞阳县人民法院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枞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提升涉企案件的办理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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