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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收益未支付 诉请给付有理据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4-03-29 15:23:11 打印 字号: | |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月11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一、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某支付50000元,向原告韩某支付50000元,并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钱某、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1年5月,钱某、韩某、林某某三人合伙经营咨询服务项目,就三个合伙项目向江苏某公司提供专项业务咨询服务,该公司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该公司股东许某负责与林某某对接涉案项目。2022年8月22日,钱某、韩某、林某某签署《关于合伙项目收款确认单》用以分配相关的服务费,对相关服务费用的分配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林某某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向钱某、韩某的应得服务费10万元由其支付。后因林某某未向钱某、韩某支付10万元款项,经钱某、韩某多次催讨未果。为此,钱某、韩某将林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钱某、韩某、林某某三人就三个合伙项目形成合伙关系,共同向江苏某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江苏某公司就三个项目向林某某支付服务费16万元,其中钱某、韩某所占份额均为5万元,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本案中确认单、欠条均形成于2022年8月22日,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两份书面材料系钱某、韩某、林某某三人对合伙账目进行核算后形成,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的欠条系林某某亲笔书写并签字确认,明确载明了林某某欠钱某、韩某1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故林某某应依据其出具的欠条向钱某、韩某履行相应的10万元付款义务。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因欠条上明确载明了付款时间,林某某逾期付款的行为系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钱某、韩某主张自2024年1月15日(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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