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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院同协力,积极满足当事人调解诉求
作者:郑丽  发布时间:2024-03-25 10:53:44 打印 字号: | |


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于近日成功调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张某雁、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已于2024年3月19日生效。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就相关借款事项进行了约定。在该合同中约定被告安徽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人张某雁、张某提供最高额保证,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与张某雁、张某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某雁、张某作为保证人对安徽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本金余额为2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原告放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据此,原告将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张某雁、张某诉至枞阳县人民法院。

该案立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账户的财产保全并提交了相关资料,法院执行局冻结了三被告的相关账户。在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张某雁、张某均向承办法官表达了他们调解意向。在承办法官与被告进一步沟通的过程中,三被告均表示愿意归还欠款,并找来他们的朋友赵某为他们提供担保。承办法官在了解被告的调解意愿之后,与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联系,并转达了被告方的调解意向。

2024年3月15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组织下,在诉讼服务大厅的第二调解室开展了线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其财产账户正处于被保全状态,已经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被告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部分欠款50万元,并由赵某提供担保,要求原告立即申请解除被告被冻结的财产账户。原告代理人同意了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

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之后,被告在调解室当场将50万元转至原告指定账户,赵某也当场出具了担保函,同时,原告代理人也当场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被告在转账完成之后,要求在调解当日下午就解除对其财产账户的保全查封状态。承办法官在原告确认收到被告转款的50 万元之后,组织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并让担保人也在调解协议之上签名。在原告、被告、担保人均签署调解协议之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出具了解除保全裁定书,并与执行局法官取得联系,向其告知了被告要求立即解封被冻结财产账户的需求。

承办法官、原告方银行工作人员互相配合,积极促进被告实现其调解诉求。被告也兑现承诺,当场主动归还部分欠款。担保人主动加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这不仅是“先让礼让、和为贵”崇德向善精神的丰富展现,也彰显了司法为民理念在审判活动中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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