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被告李某在当地承包了土地耕种农作物,油菜籽收割期间,雇佣原告王某为其提供劳务,同时将农作物的收割承揽给第三人张某。2023年王某在车上进行油菜籽装袋的过程中,张某驾驶收割机进行收割,不料收割机出料管平移将王某带倒摔落在地。随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79天,被诊断为创伤性脑出血和偏瘫。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王某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提出的诉求是有理有据、合情合理,此次事故伤及的是头部,做了多次治疗,住院2个多月,医药费用金额较大;且在住院修养期间,一直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某应向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所有赔偿。审理过程中,根据李某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某参与诉讼。
考虑到双方对赔偿金额认定有较大争议,承办法官决定单独谈话,采用“背对背”方式调解。首先向李某讲明,在此次事故中,原告王某受伤住院,虽然直接的侵权人是第三人张某,但是王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王某根据李某的安排进行收割,李某应对王某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但王某在劳动场所工作时受伤,李某未尽到应有的义务,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过错;其次向第三人张某讲明,张某作为收割机的操作人,是直接导致王某受伤的原因,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王某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对于本次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及第三人分析各方存在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事故发生的意外性,从情理角度劝说三方当事人换位思考。
经承办法官耐心劝导说服,法理、情理双管齐下,最终,三方就赔偿数额及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第三人张某分别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75000元,款项与2024年3月底付清。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由于缺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赔偿主体难确定等原因,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遍存在。提供劳务一方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防患于未然;接受劳务一方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今后,枞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承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将司法工作注入温情力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