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的制度,该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制定符合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还款方案,既能保障胜诉权益的兑现,又体现了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制度,欺诈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信任,以丧失诚信为代价,拖延履行、躲避执行,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来看枞阳法院执行干警是如何“对症下药”。
高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枞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某分期分批归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28万元及相应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某某并未自觉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高某向枞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陈某某,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陈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2023年1月3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高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迅速出动将陈某某拘传。迫于执行高压,陈某某立即筹款,当场履行了23550元,并向高某书面承诺余款将按照前期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2024年3月13日晚间21时许,枞阳法院“执行110”值班干警再次接到高某的电话,原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陈某某分文未履行。根据高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再次成功拘传了陈某某,面对一而再,再而三丧失诚信的陈某某,枞阳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手段,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然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高、纳失、拘传;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也不能成为拖延履行的暂缓之计,主动履行才是正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