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722执2145号
王花明:
你与张吴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皖072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吴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向张吴兵支付借款本息2000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