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722执恢280号
方宗河:
本院在执行张万义与杨文林、吴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了(2023)皖0722执恢2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送达,未签收,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即日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并限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张万义履行10.5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18121832952704004087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0562-3228657、3253265
本院地址: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41号
附:本院(2023)皖0722执恢280号之一裁定书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附:本院(2023)皖0722执恢280号之一裁定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722执恢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万义,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向东村艮干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30405045X。
被执行人:杨文林,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义津镇朱公村下坊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609161732。
被执行人:吴礼贵,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湖心北路山城花园3栋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612141716。
担保人:方宗河,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义津镇高升村新建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107161719。
本院在执行张万义与杨文林、吴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杨文林、吴礼贵未按该协议履行,案外人方宗河为吴礼贵提供担保1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10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本院执行担保人方宗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方宗河的财产10.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孝伟
审 判 员 陈丽丽
审 判 员 尹冬壮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秀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