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执行通知书
(2023)皖0722执2355号
被执行人逸情汉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枞阳华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公司与申请人枞阳县庆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072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庭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们公司送达,无人签收,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 负担诉讼费1616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枞阳支行
户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账号:18121832952704001029
执行人员联系电话:19156208131(桂警官)
特此通知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