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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凭证诉还款 名为借贷实为合伙被驳回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3-11-28 10:34:20 打印 字号: | |



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账没有借款协议或借条,也未备注用途或附情况说明,一方主张借贷,另一方主张系合伙期间处理转账事务,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呢?近日,枞阳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原告许某与被告左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就购买砂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商定合伙的相关事宜。许某通过转账及现金给付方式交付4万元于左某,左某收款后于同日向许某转账17万元,许某于当晚将该17万元款项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给砂石卖方。许某认为4万元款项系借款,而左某认为该款项系许某的合伙出资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为此,许某将左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左某返还其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本案中,许某作为原告,应对与被告左某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不仅需要证明其给付了款项,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许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中,左某并未对4万元款项系借款予以确认,许某亦未能提交其他足以证明该款系借款的证据。虽然左某对收到许某4万元款项不持异议,但其抗辩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主张该款项系砂石出资款,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对其抗辩主张作出了合理解释,使得许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诸多疑点,使得待证的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鉴于许某主张其给付的4万元系出借款,而非出资款,该主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且明显不合常理,许某作为对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在待证的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下,仍未能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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