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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唱训练致学生受伤 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3-11-16 17:14:45 打印 字号: | |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合唱排练后,因未及时组织疏导学生有序离场,两名学生在返回所在班级时互相追逐过程中,导致一名学生跌倒,致其两颗门牙受损。该起校园事故发生后,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作出判决,一、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44元;二、被告枞阳县某学校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89元;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均系枞阳县某学校二年级学生,两人不在同一班级,之前互不相识。枞阳县某学校组织该校二年级共计42名学生参加合唱排练,排练时间为每天中午12时至13时,地点为三楼教室,由一名音乐老师负责合唱排练工作,排练结束后学生自行返回所在班级参加课后延时服务。2023年5月8日13时许,孙某在合唱排练结束后返回自己班级上课,当行至一楼走廊时,该走廊上拥挤了十余名学生,且现场并无学校工作人员管理秩序。孙某在前奔跑,张某在后奔跑,张某为追赶孙某,忽然从后方拉扯孙某衣服致其跌倒,导致孙某两颗门牙受损。事发后,孙某母亲到校查看了事发时的学校监控视频,各方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期间,校方及学生家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孙某将张某、枞阳县某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在事发时已年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事故发生地点为一楼过道,因发生时间是在合唱训练结束时,导致该过道有大量学生聚集,孙某对于身处狭小、拥挤场所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孙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拥挤的过道内奔跑,其自身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虽然张某在事发时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在狭小、拥挤的过道区域拉拽孙某的危险行为应有所认知,张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孙某奔跑的情况下,仍拉拽其衣服致其跌倒,牙齿受损,孙某的受伤结果与张某的拉拽衣服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孙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现已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吕某承担。学校作为小学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其理应清楚小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及成年人,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更应谨慎注意。本案案发时,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为学校的二年级学生。学校组织42名二年级学生进行合唱排练,参加排练的学生年龄均在八周岁左右,对人身安全缺乏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此情况下,学校作为合唱排练的组织者,本应对该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更加审慎注意义务,但其在排练结束后未能积极维护散场秩序,对过道安全及秩序缺乏必要的疏导和管理,导致教学楼一楼过道区域学生聚集,并最终引发了该起校园事故。对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学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孙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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