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722执2396号之二
王良胜:
本院作出的(2023)皖0722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令你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47.5元,现因你未履行,本院汤沟人民法庭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皖0722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247.5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