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非法采矿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单位安徽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鉴于行为人具备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某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郭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全权负责公司事务。同年,该公司在县域内建设生态休闲农业示范园项目,并通过审批规划预备修筑一条防火通道。与此同时,郭某某与案外人暗中达成协议预备将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出售。2018年6月,该公司开始修建防火通道,实际施工过程中超越审批使用林地范围,更改批准路线施工,将开采出的土石方部分出售给路某某等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直至2018年11月,防火通道建设项目因环保督查停工。经鉴定,该公司超过林地审批范围开挖土石方量12741.4立方米,矿产资源价值为1386264.32元。
审理过程中,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与郭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赔偿及修复责任。经法院不断释法明理,该公司与郭某某认识到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与枞阳县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共计94406元,并在枞阳网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枞阳法院能动履行生态保护司法职责,不仅对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惩处,还监督违法行为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人民群众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