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722执恢340号
吴礼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杨腊、左万里、吴爱香与被执行人吴义飞、第三人吴礼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义飞未履行本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吴礼国未按承诺书履行代为偿还义务,本院作出(2019)皖0722执恢3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9)皖0722执恢3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一、追加吴礼国为(2019)皖0722执恢340号案件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吴礼国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益”。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