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722执1705号之一
程金香:
本院在执行你与李会云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本院依法作出了(2023)皖0722执17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你送达,未签收,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即日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附:本院(2023)皖0722执1705号之一裁定书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日
附: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722执1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金香,女,193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古楼村祠东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330917312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云,系申请执行人之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608180024。
被执行人:李会云,女,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镇龙城村侯傍组2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5601093126。
本院在执行程金香与李会云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金香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722执17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应符合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孝伟
审 判 员 尹冬壮
审 判 员 陈丽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秀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吴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