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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722执1597号之二
  发布时间:2023-07-26 08:59:4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3)皖0722执1597号之二

 

许志鹏

本院作出的(2023)0722民初409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你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01.5元,现因你未履行,本院民事审判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2023)0722民初40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301.5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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