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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返还金手链 于法无据被驳回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3-08-30 17:11:17 打印 字号: | |


基于复婚为目的而赠与金手链,未达目的后又诉请返还,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枞阳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因性格不合,2018年双方经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互有往来,2018年下半年李某购买了一条足金手链赠与谢某。2023年6月,李某主张赠与金手链给谢某系以复婚为条件,现因双方并未复婚,赠与条件不成立,故起诉要求谢某返还金手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赠与均系赠与人基于一定目的性考虑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附义务或附条件赠与的成立,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不仅需要赠与人在赠与时,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条件或义务,还需要受赠人承诺表示接收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该条件或义务。对于涉案的金手链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首先,虽然双方对金手链系李某赠与给谢某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谢某称系其过生日李某赠与的生日礼物,李某对此未持异议,该金手链系生日礼物具有高度盖然性。即便李某在赠送金手链时将复婚作为自己的赠与目的,并提出过复婚,但谢某明确否认答应过复婚,李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谢某赠送金手链是建立在双方曾约定复婚的基础上,其赠与行为仅有其通过单方努力促成复婚的目的,缺乏双方约定复婚之合意,不成立附条件的赠与,李某与谢某之间仅为普通的赠与合同关系。其次,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赠与人将其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一旦接受了赠与财产,赠与行为即告成立,赠与人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并主张返还赠与财产。李某将金手链交付给谢某至今已有五年,其与谢某赠与合同关系早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并无赠与可撤销、不成立或无效的法定情形。最后,因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李某自认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与谢某没有联系,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李某并未要求谢某与其复婚,亦未向其主张返还金手链。综上,李某主张金手链系以复婚为条件的赠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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