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枞阳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已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枞阳县白柳镇某村行驶至枞阳县S232线某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该案系办案机关首例采取单轨制办理的刑事案件,全案相关电子卷宗材料均通过“206”系统实施线上流转,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实现了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相对于传统的办案模式,单轨制审理能够共享政法信息资源,有效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下一步,枞阳县法院将依托“206”系统,以危险驾驶案件为试点,不断拓展刑事案件单轨制适用范围,积极探索智能庭审模式,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努力提升刑事案件办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