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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动履行义务,我为你修复信用
作者:刘小飞、周正大  发布时间:2023-08-03 09:19:07 打印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诚信原则也是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枞阳法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能,保护诚实守信,惩治失信欺诈,坚持用公正司法助力诚信建设。近日,枞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干警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当即将被执行人章某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解除了其限制高消费措施。

夏某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枞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合意双方约定章某分期偿还借款。约定期限届满后,章某不仅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还删除了夏某的联系方式。万般无奈之下,夏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枞阳法院依法向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章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履行,鉴于章某拒不履行的行为,枞阳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夏某“举步维艰”,由于账户被冻结,消费极为不便,同时在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双重限制下,出行也困难重重。处处受限后,章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7月X日,章某主动联系上执行干警,表示愿意缴纳案款,请求解除限制措施,并对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作出深刻检讨,随后便主动的缴纳了全额案款。考虑到章某认错态度诚恳,且已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当即解除了对他的限制措施,该案顺利执结。

为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年来,枞阳法院巧用“限高”、“纳失”、司法拘留和移送追究拒执犯罪刑事责任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不断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帮助失信被执行人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在辖区范围内营造出“主动履行,诚信守法”的蔚然风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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