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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30万元债务 枞阳一对夫妻因虚假诉讼双双获刑
作者:陈杨进  发布时间:2023-07-17 08:27:18 打印 字号: | |


为获得非法利益,枞阳一对夫妻合谋虚构30万元债务并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最终两人均因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殷某在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曾书写两张共计30万元的借条给张某,以便张某帮其要债。张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许某为迫使张某和殷某断绝关系,在明知没有发生借款的情况下,仍唆使张某向法院起诉殷某还钱,并指使证人谢某出庭作伪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许某唆使张某以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两人的行为均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张某最终因犯虚假诉讼被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许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虚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不仅诉请得不到支持,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枞阳法院 陈杨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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