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林某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18年3月,原告林某借给方某3万元,此款方某一直未还。后林某发现李某尚欠方某4万元,遂以李某为被告,以方某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庭审中,林某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本院调解书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三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的事实,以及方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方某欠林某3万元未还是事实。而李某原欠方某8万元,方某已于2014年以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将李某的债务人钱某作为被告,将李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代李某偿还其债权8万元。案件审理中,方某变更诉讼请求,将8万元变更为4万元。案经调解,由钱某偿还4万元,对于余下4万元如何处理,调解书中未作明确约定。同时,林某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对方当事人身份不明,内容显示方某希望对方今年年底能够归还4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林某提交的证据还需要能够证明以下两点事实:一、方某对李某的债权已经到期;二、方某怠于行使债权。而方某提交的所有证据无法达到前述两项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其诉求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