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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不可取 “任性维权”被判消除影响加赔偿
作者:周会娟  发布时间:2023-07-10 16:51: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被告方某被判处消除其非法扣押原告陈某车辆期间出现的违法行驶记录、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2年初,原告陈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借给其堂兄陈某某使用。同年12月13日,被告方某因与陈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便将该车从陈某某处即山东省开至安徽省。陈某得知此事后以为其堂兄与方某经济纠纷处理完毕,方某即会归还车辆,但随后发现方某扣押车辆期间,车辆出现四次违法行驶记录,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寻找车辆。2023年3月14日,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返还车辆、处理好车辆违法行驶记录,并承担修理费以及因维权发生的交通费等损失。方某在陈某起诉后,于3月29日将车辆归还至陈某处。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方某与陈某某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后,未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扣押他人财产的违法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其行为侵犯了陈某合法财产权利,并造成相应财产权利受损。对此,方某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典中也有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保护私有财产首先需要保护的就是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如非经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也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人合法的财产。本案中,方某与陈某某有经济纠纷,方某可能是权利人,如通过诉讼方式其应当是原告,但其未经法定程序,“任性”维权,非法扣押他人合法财产,导致其原本债权没有实现,却先成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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