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因在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未达成调解意见,后经法院判决,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案情简介:徐某和张某于2022年4月相识,同年5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导致徐某未婚先孕,张某得知该消息后在微信中表示愿陪同徐某做流产手术,随后便不知所踪。徐某迫于无奈由其母亲陪同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手术费及后续的护理费用均由徐某一人承担。张某的行为给徐某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案件审判:本着“调解为先,化解纠纷”的原则,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双方系情侣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希望调解解决该案。但是张某认为其与徐某并不熟悉,徐某的流产与其无关,其未构成侵权,拒不给付任何赔偿。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仔细核对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就其中一段45分钟的录音听了5遍之多,并对徐某提交的超声检查单向医院专业人士核实孕周的计算方法,结合二人同居的时间、徐某怀孕的时间以及徐某提交的微信截图、语音通话等相关证据。依法判决张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营养费共计2719.98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