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里可以看出被告不是在你们合作平台上进行直播的?”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宣判了本院受理的第一起有关网络直播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居间介绍和培训网络主播业务,被告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主播艺人合作合同》,作为该公司旗下艺人进入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但自2022年10月下旬起,王某未经该传媒公司同意,擅自停止在该公司提供的平台直播工作,通过其他传媒公司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原告公司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停止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但王某仍然拒绝履行,该公司因此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庭审调查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承办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停止直播并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构成了违约,王某需承担相应违约金。但该公司已经据此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即应视为合同解除,原告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已无必要。至此,该案已判决结案。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也作为一种新业态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就业市场的多元化,升级了消费方式,但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并呈现不断增长的的趋势。法官提示作为合同主体,各方都应审慎签约,诚信履约,要在充分理解合同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基础上,严守契约精神,严格执行合同。经济公司更要坚守责任、完善制度,除了考虑自身经济利益,也应负担起社会责任,不应一味渲染“流量为王”的价值导向,过分夸大网络直播的潜在机遇,适时引导一些年纪小、资历浅的年轻主播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价值观。脚踏实地、守正创新,形成社会良好风气,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精神文明建设,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