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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722执712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7 10:41:1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3)皖0722执712号

 

方支安

本院作出的(2023)0722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令你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承担执行费17900元,现因你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2023)0722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79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七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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