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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未履行 诉请解除合同并返款获支持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3-05-29 11:42:25 打印 字号: | |


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经审理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于2022年10月14日解除;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购房款140000元,支付2022年10月15日之前的利息15000元,并从2022年10月15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韩某与周某经案外人许某介绍相识。2020年2月26日,韩某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由韩某购买周某坐落于枞阳县某镇安置房产一处,购买价格为136000元,周某承诺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其有关的产权纠纷,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后韩某依约定给付周某购房款136000元,但周某却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导致无法向韩某交付房屋。2022年10月14日,双方经协商后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周某向韩某出具书面欠条一张,明确应退还的购房款本金为140000元,因周某违约导致的前期利息损失为15000元,同时双方还就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嗣后,周某并未按照约定返还购房款及相应损失。为此,韩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在与周某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书》后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周某在收到购房款后,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系属违约。双方于2022年10月14日经协商后,口头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周某亦向韩某出具了书面欠条予以确认,虽无书面的解除合同,但周某向韩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足以确认解除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周某在欠条中明确载明了应当给付的购房款本金、违约利息、履行期限以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该欠条系周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认定,周某应依约向韩某退还购房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2022年10月15日之前的违约利息15000元。因周某在出具欠条后未依约履行,故韩某主张周某应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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