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联合刑事审判庭法官、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检察官对一起涉交通肇事罪的执行案件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当即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受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一朝心结得以化解。
2022年5月28日10时许,被申请人许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枞阳县钱铺镇三公山风景区驶往横埠镇,行驶至钱铺镇鹿狮村毛田组路段时,碰撞右侧护栏后车辆侧翻,造成乘客金某某(本案受害人)摔出车外当场死亡、其他两名乘客摔出车外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后受害人金某某的近亲属周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案经枞阳县法院判决,许某某应赔偿周某某等523432.65元。由于该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许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由于许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商业三者险,该523432.65元应由其个人负担,迫于经济压力,许某某一直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自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希望许某某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许某某则表示不是不愿给,而是自身能力有限,希望能够与申请人协商,减少一些赔偿。
2023年5月5日,在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开庭当日,执行局法官联合检察部门检察官和刑事审判庭法官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一次现场调解,对许某某进行刑事和民事上的释法明理,让许某某先支付部分赔偿款,争取轻判;同时与周某某等申请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够考虑到许某某的现状,适当的做出一些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许某某共支付周某某等赔偿款39万元,于协议当天支付10万元,鉴于许某某赔偿能力有限,其中5万元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予以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申请人出具谅解书,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本案圆满执行是法检联动促执行的一次生动协作,不仅解决了申请人的烦心事,也进一步化解了社会矛盾。枞阳法院将继续以 “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强能力、转作风、求质效,切切实实解决人民群众 “急难愁盼”问题,让执行工作更有力度、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