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完整的家庭作为平台,离婚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意味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但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仍需履行 。
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2021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在枞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离婚后,李某一直按约支付抚养费。近大半年来,因李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婚生子2022年8月至今的抚养费20000元。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双方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和抚养费的给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李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对张某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李某给付张某关于婚生子2022年8月至今的抚养费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