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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土地父子心生嫌隙 就亲情各方达成一致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3-04-10 14:37:10 打印 字号: | |


“法官,再给我五分钟时间,我好好考虑一下,可以吗……”。近日,枞阳县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案件在开庭前,各方当事人均提前到了法庭,就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发生了争议。为实质化解各方的纠纷,法官充分利用庭前的有利时机,就各方提出的问题逐一解答,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力求把法理讲清楚、情理讲透彻。在法官的用心、用情调解下,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原告丁某生育三个子女,老伴已过世多年。三个子女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现均已成家立业。随着年龄的增长,丁某的身体也大不如前,加上患有一些老年的疾病,日常开销很大,生活上逐渐捉襟见肘。为此,丁某多次就赡养问题与其子女沟通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丁某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每个子女每年给付其赡养费1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将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并了解各自的想法和意见。丁某甲表示给付赡养费没有意见,但标准过高;另父亲在土地租金分配上不公,对其子女也没有照料。丁某乙、丁某丙对给付赡养费没有异议。开庭前,丁某、丁某甲、丁某乙均提前到庭;丁某丙因身在外地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经书记员电话沟通,表示愿意给付赡养费,并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其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矛盾的症结在丁某与丁某甲处,“丁老,赡养费的给付标准有法律规定,我们法院肯定会依法公正处理,希望您老理解并支持法院的工作……”法官对丁某如是说。“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你父亲现在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经济生活来源,作为子女,给付赡养费理所当然,给付标准上法院参照安徽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依据,合理确定给付的数额;对于你提出的土地租金分配上,我和你父亲沟通过,你父亲表示日后会一碗水端平,不会偏袒任何一个子女;在法律上,你父亲没有义务去照料你的子女,当然按照我们当地农村习俗,祖辈帮忙照料也属正常现象,但并不能以此作为义务。亲情是无价的,不能用其他方式去衡量,你的所作所为也必将影响你的子女……”法官对丁某甲悉心讲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调解下,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的主持下,丁某与丁某甲、丁某乙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同时,考虑到丁某丙未到庭,为便于当事人诉讼,确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法官遂通过微信小程序“掌上法庭”,与丁某丙线上确认签字。至此,通过线上线下两端联动,纠纷得以圆满调结,老人的赡养费也得以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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