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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抚养费未付 情理结合劝导即履行
作者:朱方龙  发布时间:2023-03-03 16:05:25 打印 字号: | |


“孩子是下午四点半放学,你和我一道去吧”。眼前这温馨的一幕,很难想象出几天前双方还是剑拔弩张、针锋相对的景象。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法庭庭前调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情理结合、悉心劝导下,当事人逐渐放下抵触心理,更多地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愿意与对方沟通协商。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也从一开始的抵制到后来的释怀,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顺利调结。

2017年,张某与被告唐某经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原告张小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开始,张某与唐某之间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破裂。2021年12月,双方经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张小某由张某抚养教育,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用由张某与唐某共同承担,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嗣后,唐某仅支付了张小某一个月的抚养费,后期抚养费用一直未予给付。双方就抚养费给付多次协商未果。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到家事纠纷,不能简单地分个是非黑白,需要弥补家庭的“裂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为此,承办法官仔细阅读案卷,认真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案情,换位思考,从情、理、法出发劝导双方当事人,并从最有利于张小某的角度出发,提出可行性调解方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唐某当庭履行了截止调解日前的抚养费用,并就之后的抚养费用标准、给付方式上达成一致。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每一件家事纠纷的背后是亲情与法理的交织,需要稳妥审慎处理,找准矛盾的根源,实质化解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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