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法院第二、四党支部注重支部联动,并善于借力,运用“法院支部+村党支部+派出所”的调解模式,圆满化解一起历经三年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4月,张某在李某承包的圩塘相邻的河沟内携带电瓶抓龙虾,李某认为该河沟属于其承包的河塘管理范围,于是上前制止,二人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并均受伤。经多次鉴定,司法鉴定机关最终认定李某轻伤一级,张某轻伤二级。
2022年12月,枞阳法院受理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随后李某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受理后,法院了解到该案前期 经当地村委会与公安派出所多次调解,但双方对立情绪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法院亦做了调解工作,分析利弊,但直至庭审二人仍未能达成和解。办理该案的党员干警意识到案件办理就是为民办实事,如果简单判决,不能真正化解纠纷,将亦不利于邻里和谐。于是在该案庭审结束后,枞阳法院第二党支部、第四党支部与二被告人所在的村党支部联动,并借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力量,共同查看案发现场,并就地再次开展调解工作。2月16日上午,最终在法院干警、当地村党支部书记以及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释法明理、耐心劝解,双方最终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当即给付,同时对对方行为表示谅解。
鉴于双方和解对刑事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该案刑事处理将充分考虑这一情节,近期依法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