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当庭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在调解书中增加了督促履行条款,后被告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赔偿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老王在某设备公司上班期间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设备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前赔偿老王各项经济损失65000元;若某设备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赔偿款,则赔偿款变更为70000元,即老王按7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13日,某设备公司就将65000元汇至本院账户,后本院将案款发放给老王。至此,案件圆满完结。
会宫法庭在民商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关注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诚意,在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同时,对被告可能利用调解有意拖延还款时间的、被告信用较差以及原告在调解中作出较大让步,担心被告不能兑现承诺的案件,注重引导当事人增设督促履行条款,提高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
通过实践证明,在调解书中增设督促履行条款,能够有效保护守信者,制裁失信者,展现司法权威,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减轻执行工作压力。